法院以为,原告人徐社新身为国度任务人员,应用担任蚌埠市经贸委副主任、五河县县委副书记、副县长、代县长、五河县县长、五河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,为别人谋取利益,屡次不法收受别人财物,算计人民币254.6099万元、5500美元、500欧元、价值人民币5.5万元的购物卡、3.5万元的装饰资料、价钱为人民币1.86万元的金箔字画二副、索尼照相机一部、L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,女士欧米茄牌手表一块,其行为构成行贿罪; 原告人徐社新家庭财富分明超越合法支出,差额为人民币50.74266万元、8298美元、5000港币,数额宏大,不克不及阐明合法来源,其行为构成巨额财富来源不明罪。
编辑人员:沈亦菲